兴安盟教育局是盟行政公署主管教育事业工作的工作部门,内设11个科室及纪检组(监察室),包括办公室(党委办公室)、人事师与外事科(盟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)、师资管理科、规划财务科、基础教育科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、学前教育科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、民族教育科、督导室(盟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)、安全科、纪检组(监察室)。现有在职公务员28名,其中局长、党组书记1名,副局长3名,纪检组长1名,科长(主任)12名,副科长3名,副主任科员5名,调研员1名,副调研员1名,科员3名。兴安盟教育局的主要职责为: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以及自治区教育发展的方针、政策、办法,研究制定全盟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,并组织监督实施。负责全盟教育系统教育行政监察工作。(二)负责全盟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,指导全盟中等及其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。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、分析和发布。(三)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。组织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,指导普通高中教育、幼儿教育、民族基础教育和民办基础教育、特殊教育工作。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。(四)指导并组织教育督导工作。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,扫除青壮年文盲和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。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工作,发布教育督导报告。(五)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,开展职业指导工作;指导民族中等职业教育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、职工教育、农牧民教育、社区教育及各类成人教育。(六)统筹协调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,组织监督实施民族教育发展改革的政策措施,规划并指导民族教育教学工作、师资队伍建设;指导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。(七)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,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、教育拔款、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;监测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;负责统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。(八)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;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教育工作、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。 (九)主管教师工作,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、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;指导并组织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配备情况。指导检查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工作。(十)组织并指导全盟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。(十一)负责全盟普通、成人的招生考试及自学考试、高中会考的管理等工作。(十二)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、政策;编制全盟汉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;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、行业的汉语言文字工作;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。(十三)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。(十四)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。联系方式:地址: 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电话:0482-8268628 邮政编码:137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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